财产保全查得到的方式如下:
1.首先是利用债权人已经掌握的债务人的账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申请法院到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
3.到债务人所在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债务人的帐户或者利用债务人交纳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费用的情况,到相关管理部门查找其帐户。
4.查询债务人出口退税的帐户。
5.查询债务人的养老金、退休金、社会保险金等专用帐户。
6.查找债务人的股票、期货、黄金交易等金融交易帐户。
7.查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所使用的帐户。
8.查询网络交易帐户。
二、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时候提出财产保全。
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并且提交申请书,最早甚至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满足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三、找法网提醒您,依据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自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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